仓山区(古属福州府闽县、侯官县)因为在盐仓前而得名,仓山古称藤山,明洪武年间山北麓开始建盐仓,该地俗通称盐仓前,藤山遂又通称仓前山,简称仓山,区名由此而来。仓山的区建置前隶属于闽侯县,民国36年始建置区,当时区域仅3平方公里。境内多山丘坡地,面积约占总面积五分之三。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烟台山、长安山、虾蟆山纵贯中部,其中位于西部的虾蟆山海拔72米,为中北部最高海拔。每逢洪水大潮,临江的大部分地区平地可行舟,水患较严重。 区所在地属于典型的河口盆地, 总面积约142平方千米, [1] 地表起伏大,丘陵分布在中、西北、东南部,丘陵自北向南依次有翁主山、鬼洞山、妙峰山、高盖山、城门山、清凉山。境内地质主要由中生代熔岩,燕山期入侵岩及第四纪沉积物构成,受到以断裂为主,褶皱为次的构造变动影响,表现在构造特征上岩层成宽缓的隆起和坳陷,褶皱构造由于受以后的岩浆侵入和喷发作用所破坏,表现不明显。而断裂构造极为发育,主要是由于位于福州山字型构造的前弧和北北西向张扭性断裂、北东东向压扭性断裂的交汇处,受上述断裂构造的控制,断裂发育、动力变质作用强烈。福州山字型构造在境内南部通过,沿乌龙江作弧形分布,控制闽江南港河流形态,并在境内南部造成岩层动力变质带。
仓山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